【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池塘養殖是我國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歷史。當前,全國池塘養殖面積約占養殖總面積的35%左右,而其產量約占總產量的65%以上,為我國居民餐桌提供了大量鮮美的魚、蝦、螃蟹等水產品。
然而,在池塘養殖過程中,投入的飼料被養殖動物攝食、吸收、利用后,會產生殘餌、糞便、代謝物等,這些物質降解過程中,造成池塘養殖水體中有機物含量升高,氮磷總量相應增加。有機物含量過高的養殖水排入外部環境中將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目前,池塘養殖根據投入品來源,產生的主要特征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富營養化指標。
為保護生態環境,規范水產養殖業尾水排放,早在2007年我國就頒布了《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這些標準中的指標限值對于當時的養殖生產模式和技術水平來說是較為合理的。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目前江蘇省各地的池塘養殖畝產量有了顯著增長,行業標準已不完全符合當前的養殖現狀。而江蘇省現行的《太湖流域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DB32/T 1705—2018)為推薦性標準,且為區域性標準,要求相對較高,不具有普適性。
有鑒于此,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范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4月10日。
《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分級分類、排放限值、監督方法、結果判定、實施與監督等,適用于江蘇省所有養殖主體池塘養殖尾水的排放。
制定該項標準的目的在于限制池塘養殖負載過大的養殖尾水,最終達到控制高密度、高投入養殖方式,推動養殖技術革新,促進養殖尾水治理,降低甚至消除水產養殖對環境的影響,確保水產養殖業與環境和諧共生,實現科學、可持續發展。通過對江蘇省(淡水、海水)池塘養殖模式、養殖尾水排放水質調查分析,以及受納水體對環境的要求,同時兼顧該省實際養殖情況,制定適合各種養殖模式的排放水指標。
標準中規定,淡水池塘養殖尾水排放限值見表1:
海水池塘養殖尾水排放限值見表2:
在監測方法方面,標準規定淡水樣品的分析測定方法見表3:
海水樣品的分析測定方法見表4:
值得注意的是,因開放性水體養殖產生的污染物能及時得到擴散、稀釋,不存在集中排放,因此新標準不適用在開放性水體中進行養(增)殖的水域,如網箱養(增)殖、網圍養(增)殖、灘涂底播養(增)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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